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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二组:国际贸易法(一)
[ 浏览点击:1575 ] [ 发布时间:2019-10-30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二组:国际贸易法(一)


本组发言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萍教授和厦门大学法学院房东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黄东黎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国际法治的乌托邦——WTO 上诉机构条约解释的界限》。黄东黎教授通过分析分析上诉机构25 年国际法治的沉浮看出,对上诉机构成员条约解释自由裁量权的失控,是造成WTO 国际法治遭受重大挫败的关键因素。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制约国际法治的关键因素。国际法治的愿景,只能是人类社会一个美好的乌托邦,但却是人类社会长期保持和平与稳定的关键所在。

第二位发言人南开大学法学院胡建国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WTO上诉机构发表咨询意见“否定论”》。胡建国认为,美国所谓的“不必要裁决”,既非“咨询意见”,大多数情况下也并非没有必要。一项裁决对于解决争端是否必要,属于上诉机构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上诉机构发表的大多数所谓“咨询意见”,有着重要的有效化解和预防争端功能。

第三位发言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李涛博士发言的题目是《上诉机构条约解释的“能”与“不能”》。通过总结分析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实践,李涛指出,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权尽管是其作为一个司法机构固有的,但究其本源也是以国家同意为基础的。因此,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不可能完全立足于不受国际政治权力影响的理想真空中。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经历了从形式主义到非形式主义的转变。上诉机构的这些条约解释特性隐含了其解释权在能动性和受限性上的二元对立。

第四位发言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黄志瑾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是《论国有企业的国际规范》。她通过研究发现,早在1995 年,自由贸易协定已就国有企业进行规制,但普遍质量较低,2018 年后出台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突破了临界质量,构成了新一代高质量的国有企业国际规范。国有企业国际规范已经经过了规范兴起和规范普及阶段,在部分区域正在经历规范内化阶段,但由于涉及宪政体制,规范内化的过程必然会面临巨大挑战。

第五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丁如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WTO 改革背景下透明度规则的政策有效性分析框架》。指出了美欧的透明度一般规则和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有三个层面:首先,从规则的价值理念层面,美欧模版均体现了对国有企业基于所有制的特殊化规制,对我国国有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有潜在不利影响;其次,从WTO 整体透明度义务角度看,美欧规则模版将会影响我国有效参与多边贸易治理活动;再次,具体到国有企业透明度规则层面看,会影响到具体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的难度。

第六位发言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的发言题目是《WTO体制的利益平衡体系与机制》。朱淑娣主要从利益的视角,尝试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充分分析WTO 体制利益体系的整体结构、形成和演变过程,及利益平衡机制,论证了WTO 体制的利益体系是一个自足的利益平衡体系。

第七位发言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张辉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论中国对外经济制裁法律制度的构建》。他从不可靠实体清单角度对中国对外经济制裁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他认为,在对外经济制裁法律的立法中,应以改变被制裁方政策与行为和履行国际义务为政策目标,充分考量自身实力和国家安全及其他重要利益需求,在法律适用范围、确定制裁对象、选择制裁措施等方面确立合理、适当而可行的规则,同时高度重视制裁程序的合法和透明度问题,给予被制裁方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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