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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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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7条 本章程经2006年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48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49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第42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3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44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45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46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

  • 第40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41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31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3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4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5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14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会务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 理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年未出席本会年会和理事会会议且未请假,即视为不愿履行理事职责和自行放弃理事职务。
    第22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 (二)、(四)、(五)、(六)、(七)、(八)项所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4条 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25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6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7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28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30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7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凡从事国际经济法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可吸收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社团作为单位会员。 
    第8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10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辑的资料和书刊;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11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6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国性和地区性学术讨论会;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和座谈会;
    (三)组织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经验交流;
    (四)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人员培训工作;
    (五)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法书刊和资料。

  • 第1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缩写CSIEL)。
    第2条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与实务工作的同志及各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和有关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3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团结广大从事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同志,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学术活动,促进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4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大学法学院 C座 6楼 602-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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