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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 浏览点击:4883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宋倩、阿迪拉、许少彬、王洪凯、王一斐、马雨茜

Summary of the 2018 Symposium of 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CSIEL): Legal Construction for “Belt and Road” and the New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Song Qian、Adila、Xu Shaobin、Wang Hongkai、Wang Yifei、Ma Yuxi

 

2018年11月17日~1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分设大会专题报告、分组讨论、焦点对话三个环节,涉及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区域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国际税法、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问题等领域。来自商务部条法司、外交部条法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律所等理论和实务界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盛会,并围绕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一、大会专题报告

本次会议由商务部条法司蒋成华副司长、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参赞作大会专题报告,另外由中国政法大学吴焕宁教授就我国《海商法》修改的最新进展作专题报告。

商务部条法司蒋成华副司长围绕着“国际投资贸易规则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这一主题,提出了“危机、升级、自信”三个关键词,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点。第一,多边贸易体制面临严重危机。美国滥用“安全例外”采取232调查措施,严重破坏世贸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美国采取301调查措施,公然践踏世贸规则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美国阻挠上诉机构遴选,使得上诉程序面临停摆风险。上述措施使得世贸组织的谈判功能难以起效,针对世贸规则改革的提议由此涌现。第二,自由贸易协定加快发展。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主要经济体纷纷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争夺国际市场资源、抢夺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美欧等经济体力推自贸区战略,金砖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则“抱团取暖”。这使得自贸协定的开放水平更高、规则要求更严。第三,国际投资规则正在重塑。各国纷纷签订新一代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正在改革,但国际社会在改革方向上难以达成共识。他建议加强政府和学界的联系、加强对形势变化的分析、提升相应研究的深度、加强沟通和互信。

外交部条法司孙劲参赞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体系的创建与发展”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相对理想的做法是法制先行。但是由于国际间竞争激烈,推进“一带一路”时不我待,法律体系的建设只能与其他领域的工作同步进行。构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体系应重点要把握好三对关系:坚持与发展的关系、双边与多边的关系、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的关系。在坚持以上关系的前提下,外交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搭建国际法治合作平台。外交部与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发表了《“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共同主席声明》,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描绘了蓝图;二是积极推动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4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三是逐步构建“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外交部积极协助国家相关部门多边条约、双边条约的谈判和缔结,打造贸易、投资、司法协助、民航、税收、社保等领域全方位的条约保障网络。四是加强“一带一路”法治合作交流。外交部与亚非法律协商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非盟国际法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共同举办活动,研究“一带一路”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法律体系的框架虽已初具雏形,但仍需进一步更新完善“一带一路”条约保障体系、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国际合作、强化“一带一路”合作机制化建设。一带一路”是一项宏大工程,相关国际合作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一片广阔天地,广大法律工作者在这一进程中可以大有作为,建议各位专家强化问题意识,深入开展研究,提出务实的法律建议。

吴焕宁教授以“我国《海商法》修改的最新进展”为题进行了发言,主要介绍了为什么要修改《海商法》、如何修改《海商法》、修改《海商法》哪些部分。首先,中国现行《海商法》自面世以来,获得了中外普遍一致的好评。然而随着形势变迁,法律也需与时俱进,这是《海商法》需要修改的原因。其次,修改《海商法》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法不等于重新立法。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原来的法律。修法应坚持原来的立法结构、宗旨、原则,修改不符合国际国内行情的条文。最后,她介绍了《海商法》修订的几个热点问题,例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是否包含在《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内、海难救助原则与效果的发展等。

二、专题讨论会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国际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历来受到各位专家、学者的重视,与会学者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等热点理论问题展开了研讨。

云南大学陈云东教授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提出了理论创新,是对二战后所建立的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完善和修正。西南政法大学刘彬副教授认为,在特朗普“退群”的背景下,全球价值链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有极大的价值。湖南商学院李杰豪教授认为,在新时代推进国际法治的大国路径,既要考虑利益基础,也要考虑制度逻辑。西安交通大学王鹏讲师认为,当前全球治理存在权力僵局的状态,贸易和投资规则出现融合的趋势。河北经贸大学李涛讲师介绍了彼得斯曼的国际经济法宪政理论,指出该理论仅单方面地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中获取理论支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徐昕副教授指出,要警惕对等原则扩大适用的趋势,主张中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也要灵活适用对等原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余贺伟副教授以美国和欧洲在母国规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发展为题,介绍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域外管辖权变化。河北经贸大学胡海涛副教授认为,国家的“回归”在本质上仍然是多边主义的一种表现方式。中国政法大学王传丽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要回顾习近平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来龙去脉,才能深刻理解其对国际经济法的指导意义。

(二)国际投资法

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国际投资法历来是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与会学者对国际投资法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国际投资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1.国际投资法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复旦大学孙南申教授结合管辖异议中产生的国籍认定的争议,从类型化角度分析和归纳了投资仲裁管辖中对国籍认定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仲裁先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张庆麟教授认为,晚近以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比较缓和,晚近南北国家在国际投资法重大议题上的不同路径是由于其发展程度不同,考虑的着眼点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规制权、投资准入的自由化、公平公正待遇以及间接征收等方面。美国高盖茨律师事务所谢岚律师介绍了国际投资法实务中跨境并购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跨境并购的活跃程度不断加深,法律文化、法律文本、法律制度出现了跨境变迁,中国法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值得探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张建则讲师讨论了国际投资法与国际人权法二元互动的问题,分析了仲裁庭对人权争端管辖权的认定及推理,指出国际仲裁中并不必然排除当事人基于人权提出的诉辩,提出在国际投资法的研究中打破学科界限、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问题解决方案。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

厦门大学陈辉萍教授认为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的合法性危机直接导致关于ISDS改革的全球热议和辩论。在ISDS改革中,中国虽然尚未明确自己的立场,但是已经开始对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ISDS机制进行创新。西安交通大学张生副教授认为,紧急仲裁员制度在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时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和制度缺陷,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紧急仲裁员制度应在适用条件上加以限定,在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西安交通大学谷婀娜讲师认为,金砖国家在国际投资中正由资本输入国向输出国的身份转变,应该转变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立场,反思本国的投资仲裁制度。天津外国语大学焦洪宝副教授认为,解决我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的纠纷,不能仅仅依靠ICSID为代表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还可以使用行政诉讼,尽可能地在国内解决投资争端。福建农林大学陈丹艳讲师分析了霍茹夫工厂案关于非法征收的充分赔偿标准,认为仲裁实践表明,只要经过合理客观的分析,这一标准并不会提高赔偿数额。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陈胜律师认为,中国和俄罗斯的民事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目前俄罗斯积极吸取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先进的仲裁经验,为我国仲裁制度改革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汪梅清硕士生评析了中欧BIT下欧盟投资法庭上诉机制存在的上诉法庭成员的选拔方式不明确、法官的薪酬过低、法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西安交通大学冯韵雅博士生聚焦国际投资仲裁的第三方资助问题,提出要通过制定仲裁规则的方式对仲裁庭授权,并将披露义务纳入仲裁程序性规则中。西安交通大学冷帅博士生认为,欧盟的外资安全审查法案表明欧盟拟推进一体化的安全审查法制,一方面“成员国+欧委会”的双重、多边范式为安全审查多边治理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新法案增加了欧盟对外BIT谈判的筹码。

3.国际投资争议解决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陶立峰副教授认为国际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可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便利化,目前较成熟的实践方式包括投资跟进、争端早期预警、国内层面的投诉处理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丽文研究生以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等案为例,探讨了限制性国际投资仲裁条款解释和适用的两难困境以及解决路径。华东政法大学杜涛教授分析了“海乐·西亚泽诉中国案”,认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诉讼与仲裁的竞合问题需要兼顾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可以借鉴中国与伊朗投资协定中的做法。中国政法大学曹兴国博士后分析了Slovak v. Achmea案,认为现有ISDS机制对我国并无显著不利,但欧盟的投资仲裁机制改革方案在裁判人员的构成和任命方式上有助于提升我国裁判人员的参与度与影响力。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伍穗龙助理研究员认为中国国有企业可以成为ICSID适格的仲裁申请人,但长远而言中国国有企业应保证投资行为的纯商业性运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沣桦助理教授分析了菲利普诉澳大利亚案以及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保护伞条款等,探讨了依据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直接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可行性。厦门大学张金矜博士生认为,近年来学界对最惠国待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是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但晚近以来最惠国待遇实体方面的条款出现了限制性解释的趋势。西南政法大学李文婧博士生以“国际投资仲裁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路径”为题进行了发言。

(三)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者们围绕着近年来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1.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

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学界的关注。当下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构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与会专家学者就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西南政法大学徐泉教授认为,WTO-plus义务构成了对新加入成员的歧视,破坏了WTO规则统一适用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WTO条约僵化”问题。将WTO-plus义务逐渐向多边规则扩展不失为一种应对之策。华东政法大学贺小勇教授分析了各大经济体对WTO态度,认为WTO的前景是乐观的。WTO应当进行现代化改革,前提是中美贸易战双暂停或限期暂停,顺序上应先修改上诉机构的程序规则,路径上应采取诸边协定的方式。浙江理工大学王永杰副教授介绍了欧盟2017年新修改的《反倾销法》,分析了市场扭曲标准的来源和的标准,比较了市场扭曲标准与替代国标准的异同。烟台大学李冬冬讲师认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国际标准之制定的态度从“欧共体——沙丁鱼案”的不干涉立场转变为“美国——金枪鱼案(II)”的程序正当性审查,将国际标准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

2.国际贸易涉及的具体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车路遥讲师分析了国际贸易规则中所有制歧视,提出从以下方面建立非歧视性原则:一是注意识别概念的不同维度;二是注意“推定规则”的存在;三是所有制非歧视原则。复旦大学罗佳博士生从解决争议、保障权利、监督行政以及发展法律四个视角分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认为应当将本国的利益和理念贯彻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新规则中并促进我国法治环境不断优化。西安文理学院钱晓萍副教授分析了美国与其FTA缔约国如韩国、哥伦比亚等将文化产业列入负面清单的不同模式,指出中国应借鉴美国缔约经验,将文化产业恰当地列入中方清单,为国内产业发展赢得空间。西南政法大学钟英通讲师认为,贸易规则的制定模式是WTO改革涉及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诸边协定制定贸易规则是改革的可能发力点。但由于诸边协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建议对诸边协定实践从协商一致原则、善意原则、开放原则、协调原则四个方面进行规范。

3.中美贸易战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重大转变,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与会的专家学者亦就中美贸易冲突有关的法律问题展开相应讨论。

华东理工大学彭德雷副教授介绍了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国际法解决路径,探讨了美国美国在WTO起诉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措施是否构成强制性技术转让、涉嫌违反哪些国际规则等。上海政法学院张亚楠讲师通过研究英国、欧盟及加拿大针对单边经济措施所采取的策略,指出我国亦不承认美国单边制裁对中国的域外效力,但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天津大学于亮副教授结合首例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研究中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以中国环境治理需求为导向研究了禁止进口上述废物的国际法依据,以应对未来美国可能提起的诉讼。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刘明江副教授指出美国贸易战的目的是遏制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大经济体,探究中美贸易战症结所在以及美国的主要诉求十分重要。中国政法大学张南讲师为了反驳美国对中国在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政策上保护不利的指责,探究了历史上美国对英国文学作品大量的盗版和其对本国印刷制造业的保护。上海政法学院刘芷彤硕士生代表王祥修教授就中美贸易战的法律对策问题进行发言,探讨了中美贸易战发展历程及产生原因,指出应在充分认识到两国社会制度与国情不同的基础上寻找利益共同点。中国政法大学刘禹博士生分析了美国“公平贸易”概念、理论及政策以及“公平贸易”政策的后果、“公平贸易”政策和中美经贸关系,提出了中国的应对策略。

(四)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问题

随着近年来国际社会侧重于用自贸协定的方式推进经贸规则的制定和升级,中国也在加速自贸协定的谈判,区域贸易自由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这一议题展开了相关的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刘彬副教授认为中国应将FTA视为进行有效制度构建、强化规则话语权的工具,视为既促进经贸合作利益又保障发展中大国公共政策空间的工具。中国政法大学陈儒丹副教授指出,中国判断给予互惠具体种类的标准应由中国执行法院所在地开放度区分标准取代该外国法院判决国籍区分标准。在自由贸易港内,不再区分外国法院判决的国别,而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推行无条件的先行给惠制。待时机成熟时再由立法机关修改立法,取消互惠制。广东财经大学柯静嘉讲师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投资深度合作存在的法律基础障碍,提出明确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合宪性、细化粤港澳大湾区投资“负面清单”的项目、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等建议。东北大学隋军副教授认为,WTO成立以来多边和区域层面的监管合作模式没有建立起全面持续的合作机制。美欧TTIP通过良好监管实践、监管合作机构和“活协议”等创新,实现了双方的合作,为我国和其它国家间的监管合作提供有益借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张贻博研究生认为,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后,欧日将共同形成全球******自由贸易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日本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准自贸协定范本,构建中国“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的自贸区战略布局。

(五)国际商法

中国政法大学吴焕宁教授和厦门大学房东副教授认为,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法领域最基础的学科之一,国际商法的理论研究不容忽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薛源教授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为研究对象,指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一个多元化的争议解决平台,需要在相关实体法、程序法上进行配套的制度创新。天津师范大学自由经济区研究所黑祖庆研究员细致分析了最高院对澳新银行(中国)信用证案的判决,指出国际化企业在国际交易中应了解国际贸易规则,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同时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在国际上信用度。广州商学院吴兴光教授通过回溯美国《统一商法典》制定的背景,呼吁尽快推进中国商法典的制定。

(六)“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

关于“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国家法官中心民商事教研部赵海峰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由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保障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推动建立多元化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王珍珍硕士生认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院、区域贸易协定、投资条约等多种路径。东北大学顾海波教授认为,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争端,除了达成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外,还应当设立具有选择性管辖权的法院,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入《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刘宏波硕士生认为,“一带一路”多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由亚投行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中心。

关于“一带一路”投资风险及法律应对,浙江财经大学刘勇副教授分析了“尤科斯诉俄罗案”,认为中国企业应当采取充分厘清“一带一路”国家投资风险特点、重视管辖权风险、必要时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做好法人投资者的国籍规划等以规避风险。河南师范大学郭玲讲师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鼓励海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属空白,应当及时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条例》。四川大学杜玉琼教授认为,中国企业在印度主要面临外资准入、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风险,中国企业应当在事前调查、信息分析、事中管理等环节做好防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殷敏副教授认为,从独立保函的特殊性质、欺诈和欺诈例外原则、管辖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来看,《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亟待完善,尤其应关注独立保函开立人资格、认定标准、有效期、欺诈例外等问题。

关于“一带一路”投资条约问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黄志瑾副研究员认为,条约救济风险是指投资者寻求条约救济的不确定性或者投资因缺乏条约救济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第三代BIT的内容细致程度已与国际高水平投资协定趋同,但中国企业在中东欧投资中依然普遍存在中度的条约救济风险。中国政法大学莫漫漫博士生认为,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宗旨引入国际投资条约序言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且对投资条约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产生影响。在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也需要把握国际投资体制改革的契机,向国际社会提供国际投资条约的中国范式。华北电力大学费秀艳讲师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前的投资便利化水平可能损害我国海外投资利益。“一带一路”投资便利化的构建存在概念缺乏法律界定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缺乏一体化的法律机制问题。“一带一路”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制度构建的实质是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使投资便利化水平得到提升。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合作是新型的国际合作。“一带一路”的法律体系无法事先设计,中国需要借鉴现有的规则体系并对其进行创新。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可通过“共同发展”条款的引入、传统条款的“扬弃”、创新条款的采纳等方式,实现对传统BIT实践内容的改革,形成服务于“共同发展导向”BIT实践的内容。

(七)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一个小而精的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众多学者持续深入的关注、研究,与会专家学者纷纷介绍了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

武汉大学李仁真教授以《巴塞尔Ⅲ》最终框架为出发点,探讨了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改革问题,并指出金融危机是国际银行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强化资本监管框架、提升银行体系弹性和风险敏感性是改革的基本逻辑,深化全面风险监管、防范和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改革的永恒主题等启示。

大连海事大学陈晓硕士生代表王淑敏教授介绍了其关于中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释明了传统离岸金融的两大特性、中国特色自贸港发展离岸金融的特点,在对比了离岸金融与离岸金融市场的定义以后,提出了完善市场准入、加强业务监管、健全市场退出监管机制等相关建议。

山西大学温树英副教授以CPTPP/TPP以及《美墨加协定》为视角,介绍了金融服务贸易国际法律规制的新发展。温树英副教授以目的为指引、在分析CPTPP/TPP以及《美墨加协定》等关于金融服务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在相关立法时应独立成章、商业存在与跨境贸易方面应区别对待、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注意与其他章节之间关系及协调等对我国的启示。

华侨大学法学院陈斌彬教授对亚投行投资项目的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及其完善进行了探索,在介绍了问题的缘起、阐述了亚投行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概况、分析了现有制度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包括澄清“公众”参与的主体范畴、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时间、细化公众参与的方式与程序、强化申诉机制的问责与监督等完善建议。

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副教授对亚投行域外投资限制进行了介绍,首先对亚投行开放的定位予以肯定,其开放具体分为面向全球招聘、采购、投资等三方面。另外,他对亚投行新实施的对域外成员投资量的限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表示应当取消或提升域外成员获取投资的比例,同时域外成员适格性要求不应过于苛刻,建议董事会移交对域外成员投资的决定权,并考虑投资发达国家的项目。

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原凯分享了金融正义视阈中的我国普惠金融立体规制研究,认为普惠金融是一种金融正义,阐明了其概念与起源,论述其合法性建构,结合实践提示了我国发展普惠金融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张晖同学介绍了独立保函若干法律问题的适用并评析了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在讨论了独立保函的认定因素、性质、欺诈认定和欺诈例外原则、管辖和法律适用等四个方面后,提出了细化开立人资格,明确独立保函认定标准、增加独立保函的有效期规定等立法建议。

(八)国际税法

“一带一路”使得国际税法的地位愈加重要,学界对BEPS的探讨也愈加广泛和深入。

武汉大学崔晓静教授围绕“代理型常设机构在各国法律适用中的认定标准之争”进行了主题发言,她认为两大法系对代理制度的规定差别迥异,在认定是否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时分歧严重。《BEPS行动计划》对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做出了修改:一是扩大“签订合同”的范围,对“签订合同”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同时增加“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且企业对合同不进行实质性修改”的要件;二是增加两种新的合同类型。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当根据代理活动的性质,区分独立代理人和非独立代理人,明确代理的法律后果为事实上的约束力,并全面修订相关条款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那力教授介绍了BEPS的起源、分析BEPS的落实、指出BEPS可能并没有达到预设的效果,反而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兰兰副教授认为国际税法正值多边规则蓬勃发展的时期,BEPS是创新的、全球性的以反避税为宗旨和目标的条约,有助于推动各国对相关税收规定的修订。

(九)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

本次年会邀请部分专家学者针对近期国际经济法的前沿问题展开讨论。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Elena Kopylova同学分析了关于中俄能源合作领域的法律问题,指出目前相应的法学研究较为缺乏。中国政法大学丁如副教授以“一带一路”为背景,指出国有企业的规则设计需要重构“商业考量”的内涵,应当以“市场调节机制”为认定标准。中国人民大学李贤森博士生指出,中美贸易战的实质是国际贸易规则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的斗争。中国人民大学孙嘉珣博士生以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为视角,指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从长远来看国际主义势不可挡。香港大学晁俊青博士生分析了Sannum v. Laos案,提出应加强条约缔约国在条约解释中的作用。

(十)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法和投资法问题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法及国际投资法的研究呈现出不容忽视的新特点。

西南政法大学杨丽艳教授探讨了如何借助国际投资法律发展数字经济,分析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与中国投资的关联,指出在投资规则的创新中应当嵌入数字经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杨洁硕士生从数字贸易与电子商务、中美欧数字贸易规则的价值取向出发,提出了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范式思考。厦门大学温志媛博士生就大数据分析方法论在国际投资法的运用进行了文献综述,探讨了这一方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前景。厦门大学汤霞博士生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庭作出费用担保命令的权力、性质和标准,第三方资助参与下仲裁庭做出费用担保命令的通常标准以及近年来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庭做出费用担保命令标准的创新。厦门大学阿迪拉博士生梳理了近50起涉及腐败的国际仲裁案件,深入探讨了对中亚国家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问题。

三、国际经济法焦点对话

本次会议延续学会年会的传统做法,邀请部分专家学者针对近期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在大会上展开焦点对话。焦点对话分为两场,上半场由朱榄叶教授主持,贺小勇教授、韩立余教授、肖冰教授作为与谈人参加了讨论。三位专家围绕“WTO体制面临的挑战与改革方案”这一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专家达成共识认为中国对于世贸组织改革应该拿出自己的方案,以应对世贸组织可能出现的危机与变革。下半场由车丕照教授主持,孔庆江教授、单文华教授和张丽英教授参与了讨论。三位教授分别从宏观、中观制度、微观具体问题三个层面发表了对“‘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制建设”的看法。孔庆江教授表示,在“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领导力不可或缺。单文华教授指出,从国际缔约实践来看法制建设应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先建立程序性规则,而后再建立实质性规则。我国在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基础上建立了多元争端解决平台,包括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一站式争端解决三大特色,体现了一种融合化的趋势。张丽英教授分析了中欧班列的轨道与运输问题,为与会者生动呈现了“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带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与场景。

为激励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学术研究热情,推动和促进我国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本次年会继续举行“青年优秀论文奖”评选活动。经评审,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刘彬副教授等二人荣获一等奖,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朱晓丹副教授等三人荣获二等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丁汉韬讲师等六人荣获三等奖。

在闭幕式上,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曾华群教授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他高度评价了本次年会,认为这是一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国法”共庆的年会。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在开幕式作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协会的两会会长,为大会作了全面、深刻、专业的开幕词,对国际经济法学会是一个很大的支持和鼓舞。商务部蒋成华副司长、外交部孙劲参赞、吴焕宁教授同时做了大会报告。这得益于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的影响力和鼎力支持。随后,曾会长汇报了学会秘书处的工作,他强调学界在专业方面要下更大的功夫,在理论和专题研究方面应进一步努力。最后,他特别指出: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国家现在迫切需要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学界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努力工作,为国家发展出谋献策。少年强则国强,现在更多国际经济法学的少年在成长。希望通过学界的共同努力,把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向前推进,用所学知识报效国家!

(*注:本综述精简版已刊发在《国际经济法学刊》2019年第1期。) 

(责任编辑:温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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