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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组讨论系列报道(八)
[ 浏览点击:1487 ] [ 发布时间:2016-11-05 ] 字体:[ ] [ 返回 ]

201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组讨论系列报道(八)


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讨会


     11月5日下午,就在2016国经年会闭幕式前,与会专家对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议题包括《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问题(上半场)以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下半场)。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冯雪微主持了上半场研讨会,肖冰教授、冯军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会议。首位发言人冯雪微律师指出,WTO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自由裁量权留给了WTO成员,因此成员国必须是在加入的时候,国内法已经有了关于市场经济的认定标准,才可用以衡量是否达标。此外,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d)款规定的15年时限,无论如何第15条(a)款(ii)项应当在2016年终止。肖冰教授以文义解释为基础,从条款本身出发,提出即便第15条(a)款(ii)项终止,第15条(a)款(i)项仍有适用的空间。冯军教授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一旦第15条(a)款(ii)项终止,第15条(a)款(i)项就没有适用的必要了,整个第15条(a)款可以完全“毕业”。会议交流讨论环节中,冯雪微律师提出的“证据可以引用谈判记录”这一说法引起了与会人员热议。在场的专家学者对于谈判历史的效力、与此相关的案例以及法官如何把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研讨会下半场由徐崇利教授主持,与谈人有张庆麟教授和廖凡研究员。张庆麟教授指出,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随着案件的复杂性增强,出现了一系列不足之处,如何完善这一机制是当务之急。廖凡研究员以TPP投资章节为视角,强调ISDS虽在若干细节上体现出对东道国主权权益的适当顾及,但ISDS机制向投资者倾斜的主基调并未改变,发达国家投资者利用国际仲裁挑战发展中东道国的规制权,仍将是ISDS机制运行中的“主旋律”。最后,徐崇利教授总结道,现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商事仲裁机制的延伸,过于保护私人投资者,对于东道国不利,这里涉及到平衡问题。去商事仲裁化的过程是一个司法化的过程,如欧盟提出的投资法庭以及越来越详细具体的BIT条款。


 (文:钱子文,图:钟鼎文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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