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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十组:国际金融法(二)
[ 浏览点击:2548 ] [ 发布时间:2019-10-30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9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十组:国际金融法(二)


本组发言由海南大学法学院韩龙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廖凡处长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导朱淑娣教授担任评议人。

第一位发言人东北财经大学李婧讲师的报告题目是《金融稳定视角下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协调制度研究》。李婧老师表示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在其目标、措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直接导致在风险防控方面可能出现冲突或者叠加效应,面临防控无效或用力过猛的结果。她从四个方面分享了构建协调制度:一是对两者目标进行协调,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加入金融稳定的立法考量;二是对两者职能进行协调,明确货币政策部门与宏观审慎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三是对两者有关措施进行协调,相关部门自行协商先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四是对两者产生的争议进行协调,授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解决争议的权力。李婧老师表示通过对以上协调制度的构建,以期达到对风险进行全面科学地防控,有力地维护我国金融稳定。

第二位发言人山西大学法学院温树英教授进行了《台湾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的启示与借鉴》主题发言。温树英教授阐明了作为全球首个监管沙盒法律化的地区,台湾地区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具有的明显特点。温树英教授提出我国具有设立监管沙盒的环境和条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监管沙盒制度,建立专法化的金融监管沙盒。温树英教授从多层面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第三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张西峰副教授进行了《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分析》主题发言。张西峰副教授详细阐述了虚拟货币的特性及其法律性质,并从现阶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性质。张西峰副教授提出代币发行融资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应依法进行监管,进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于合法合规有真实项目的数字加密代币ICO,应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引进沙盒监管,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

第四位发言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博文进行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国际监管研究》主题发言。孟博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数字货币创新金融监管研究综述,分别阐述了数字货币的概念与法律性质,及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经验;第二、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经验;第三、总结了数字货币的监管趋势,即为维护市场的规范运行,数字货币必将纳入到金融监管,并从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形式、监管内容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位发言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学生李妮进行了《数字货币对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主题发言。李妮首先说明了数字货币产生的背景及其优势,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数字货币在全球的接受程度和交易范围日益扩大:首先,分析了数字货币通过代码消除“基于信任模式”带来的风险,指出数字货币的出现预示着货币形态将经历一场新的变革,为货币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方向;其次,深入剖析数字货币给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再次,文章分析了对数字货币监管采用不同机制和政策的三个国家,美国、日本、新加坡;最后,总结了国际数字货币监管趋势。

第六位发言人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侯幼萍副教授进行了《数据保护立法国际协调的挑战和应对》主题发言。侯幼萍教授首先分析了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各国立法现状。侯幼萍教授还提出数据保护立法的国际协调面临一系列的挑战,主要有:解决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在适用范围上的差异、管理数据跨境转移、平衡政府监控和数据保护的关系、加强执法、协调管辖权、管理企业的合规负担等。侯幼萍教授表示为促进数据保护立法的国际协调,多个国际组织在全球和区域层面上展开了立法行动。侯幼萍教授指出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公约、协定或文件能够获得全球支持。数据保护立法的协调一致已经成为各国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侯幼萍教授提出了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行动中应给予的政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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