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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组讨论系列报道(六)
[ 浏览点击:1091 ] [ 发布时间:2016-11-05 ] 字体:[ ] [ 返回 ]

201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分组讨论系列报道(六)


国际投资法(续)


11月5日上午8点30分,2016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的20余位参会专家齐聚厦门海景千禧大酒店鹭园II厅,进行国际投资法的分组研讨。


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主持了第一阶段会议,评议人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徐泉、浙江大学教授赵骏担任。在本阶段的发言中,华侨大学陈斌彬副教授聚焦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诉也门案,从而评析仲裁庭对同意条款扩大管辖权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立场作出建议。厦门大学汤霞博士生在ICSID仲裁实践中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扩大化解释的背景下,就我国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甘肃政法学院马凌讲师与厦门大学法学院柯月婷博士生围绕挑选条约这一问题分别发表了看法,前者结合尤科斯环球案中出现的争议,探寻仲裁庭有关裁决对投资者与东道国行为的影响;后者侧重如何解决条约挑选标准,认为应以善意原则标准认定较为合理。中国政法大学丁夏讲师以微观层面、细小话题切入,挖掘“最低关联法”质疑投资仲裁员资格的路径,由此阐明“最低关联法”在确保投资仲裁程序的公正以及当事方利益的实现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福建农林大学讲师陈丹艳通过比较阿根廷主权债务危机系列案中ICSID仲裁庭的裁决,展示了仲裁庭以最惠国待遇条款规避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新动态,并就其对中国的参考意义加以评析。


第二阶段会议的主持工作交由武汉大学张庆麟韩立余教授负责,厦门大学法学院韩秀丽教授、华侨大学陈斌彬副教授参与评议。四川大学博士张倩雯首先从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案例实践出发,理解国民待遇中的“不低于待遇”主要涉及“歧视意图”、 “比较对象”、“量化方式”和“政策基础”四个问题,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投资条约文本及国内立法的建议。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庆灵在国际投资法的经典问题即缔约国解释上,主张缔约国可在缔约到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采取如嗣后协定等不同措施,对仲裁庭实施必要的制约。复旦大学梁咏副教授关注作为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流向地之一的澳大利亚,对澳大利亚安全审查机制的进行研究,为中国完善自身机制提供镜鉴。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刘京莲副教授以横加公司诉美国案为例,探讨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东道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引发了其是否可以扩展到基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关系领域。


本场分组研讨在各位与会嘉宾热烈的讨论气氛中圆满结束。


(文:周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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