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官网欢迎您![登录],新用户?[请注册]
当前时间:
会议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议信息 - 年会会议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十二组国际贸易法(三):中美贸易战相关法律问题
[ 浏览点击:1977 ] [ 发布时间:2019-01-16 ] 字体:[ ] [ 返回 ]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8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

——第十二组国际贸易法(三):中美贸易战相关法律问题

本组会议涉及中美贸易战相关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儒丹副教授进行评议。

 

首先,孔庆江教授说明了本组发言的主题,并简要介绍了四位发言人,以及本组发言的次序与时间限制。

主持人孔庆江教授

 

第一位发言人华东理工大学彭德雷副教授以《强制转让抑或契约自由: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国际法解决路径研究》为主题进行发言。首先,他介绍了讨论背景。发言的第二部分是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涉案措施,通过《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与《合同法》的对比,讨论两个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否涉嫌违法。发言的第三部分,彭老师提出了 “准入前的契约自由”、“以市场换技术”、 “有偿使用”三种抗辩事由,并进行了可行性分析,以及国际投资规则下的抗辩及可行性。最后,关于本案的后续影响,彭老师提出了客观看待、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自主创新三点建议,并指出中国政府已作出“禁止各级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要求技术转让”的改进。

发言人彭德雷副教授

 

第二位发言人上海政法学院的张亚楠老师进行了《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应对》主题发言。张老师分为三部分进行介绍,一是相关问题研究的背景;二是美国的单边制裁措施的介绍;三是通过比较法的研究为中国相关对策提供意见。在法律层面,张老师以中兴公司被美国政府制裁一案为切入点,阐述了研究热点。在单边制裁内容层面,张老师通过对直接制裁、次级制裁和第三级制裁三者进行比较讲解,对美国的单边制裁方式进行了介绍。最后,张老师通过对美国、英国、欧盟以及加拿大等国家或组织的立法进行比较法的分析,对我国有必要进行反制裁立法提出了思考。

发言人张亚楠老师

 

第三位发言人天津大学于亮副教授进行了《贸易战视角下的固体废物进口制度》主题发言。于老师分为三部分进行介绍,一是研究相关问题的北京;二是研究的思路和内容;三是研究的主要观点。国内法层面,于老师研究了《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案例研究,国际法层面,研究了WTO规则和人权条约等,于老师指出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在国内法上缺乏合法性,但在国际法上有依据,并指出:美国企业向中国且输出固体废物的行为不符合“出口”的定义;超过进口国环境承载能力的固体废物并非GATT项下的产品;进口固体废物和国内固体废物不属于同类产品,因此援引GATT第三条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并不满足。

发言人于亮副教授

 

第四位发言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刘明江副教授进行了《美国坚持贸易战意欲何为》主题发言。刘老师分为三部分进行介绍,一是中美贸易战背景;二是美国的主要诉求以及中美博弈;三是结论。首先,刘老师分析了美国以中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切入点发动贸易战,同时论述了美国301调查的相关情况以及我国《合同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刘老师指出,美国主要诉求是中国政府停止对经济活动的介入与支持以及完善市场竞争的作用。中国虽然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要求发挥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两国矛盾较难化解。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贸易战的起点,但不是终点;中美之争的症结主要在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学界应该思考所有制中立以及竞争中立的实施机制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久影响,特别是蕴含的政治意义。

发言人刘明江副教授

 

四位发言人发言结束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儒丹副教授对四位老师的报告进行了细致的点评。

评议人陈儒丹副教授

 

陈老师认为彭德雷副教授的论文,研究非常全面,分析了法律解释、提出了抗辩理由、在可能的前提下,对中国立法提出建议,体现出作者对研究问题的专业看法,研究思路开阔,研究立场客观。陈老师针对法律解释部分中国民待遇例外、先例解释等问题进行交流,指出文中用《巴黎公约》的例外条款适用的是程序性规则,但美国提出的争议措施是实体性规则,所以不能用《巴黎公约》中的例外条款来抗辩。此外,陈老师对作者引入CISG规则对买方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进行谈论的思路表示赞赏,但是,也考虑到CISG调整对象与本案所涉技术转让的根本性差异,对能否引入CISG规则进行抗辩表示一定的保留。

 

针对张亚楠老师的发言,陈老师指出:在贸易保护的回潮环境下,对单边经济制裁的研究是热点,发言人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发言人探讨了国内法层面的应对,梳理了主要国家的应对措施,并对发言人的研究提出的建议:如果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提出中国出台对抗性立法的对策,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区分已有的对抗性立法模式,探讨对抗性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针对于亮副教授的发言,陈老师指出:发言人的对相关问题的思考深入全面,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视角都有观察,并提出了文章行文顺序上的建议。陈儒丹教授指出,发言人的观点倾向于采用负面清单,但在大部分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采取正面清单的现状下,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需要法律依据;在WTO框架下对固体废物进口的性质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作者对同类产品、产品、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等概念的理解要放在WTO法律框架和法律规则下思考,不能自创定义和概念。

 

针对刘明江副教授的发言,陈老师指出,刘老师的思考比较宏观,不是精细的法律问题剖析,但有独特的精彩之处,为研究带来新的思路和想法。

 

Copyright © 2014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厦门大学法学院C603  [闽ICP备15025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