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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丰田“召回”——美国与中国不一样的故事
[ 浏览点击:277 ] [ 发布时间:2015-05-19 ] 字体:[ ] [ 返回 ]
龙卫球:丰田“召回”——美国与中国不一样的故事


       席卷全球的召回风波,无疑使得曾经风光无限的日本丰田公司跌到了低谷。丰田正在经受巨大损失,今年1月,丰田在北美的销量同比下跌了15.8%,其在华尔街的股价,由1月底的86.78美元高点狂跌,最低跌至71.71美元。然而,对于丰田来说,最要命的问题并不是经济损失问题,而是还不知究竟是死是活的质量监管命运问题。丰田公司是不是活该的干活,我们且不评说(内幕自有挖掘者),但是可以断言丰田这回绝对要活受罪的干活!

      在美国,对丰田公司的调查方兴未艾,丰田召回正在持续上演一场还不知命运如何也不知何时为终点的生死门大戏。在这场戏里,有两个铁定的反面主角,一个是丰田公司,另一个美国汽车监管部门,即美国运输部和美国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它们在行使监管、调查职权时又充当对丰田公司的正面角色,但在召回门中主要是作为反面角色而显身,这一点特别值得中国观众玩味);至少有两个主要正面主角,一个是美国国会,具体一点说如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另一个是消费者或者其维权组织,但还有其他许多虽然非主要但仍然不可忽视的正面主角,甚至还有意想不到的一些积极争当“正面主角”者(这绝对不是“墙倒众人推”,毋宁说是公民意识“葱葱郁郁哉”)。

      在这部美国生死门大戏里,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十分惊险的场面和正反角色交织而成的场景,在其中,作为反派人物的“丰田公司”或者其掌门人“丰田章男”(时下丰田公司总裁)如何被穷追猛打又如何谋求早日脱困,美国汽车监管部门如何遭受消费者和国会的究问和责难以及又如何转而严厉查处丰田质量问题。其中,最为难堪也是最难对付的,是国会三个委员会连续从各自的范畴召集的听证会(一种由现场拷问“犯事事主”丰田公司转而达到间接拷问和督促政府监管部门目的的美国式民主听证会)。媒体将这些美国国会听证会并称为严厉“三堂会审”,包括:2月23日,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召集了有关“丰田问题”的听证会,炮轰丰田公司美国销售总裁兼首席运营官詹姆斯·伦茨,美国运输部长拉胡德(RayLahood)也列席听训;2月24日,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就丰田汽车安全隐患召集了听证会,此次丰田当家人丰田章男接受通知亲身出席受“审”,整个过程与接受“拷问”无疑,丰田章男的“道歉”和“解释”不断被美国议员“粗鲁”打断,事后甚至沦落到了眼泪夺眶而出的地步(据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众议院监管和政府改革委员会还计划于3月的第一周举行“召回门”事件第二次听证会);此外,3月2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将对丰田进行近期的一场听证会。

      丰田门事发之后,陷入战战兢兢、担惊受怕状态之最的,恐怕还是美国汽车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即美国运输部和美国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它们受到消费者和国会的双重指责,被认为明显存在对有关丰田汽车意外加速的投诉反应得“严重不足”,对突然加速问题“只做了粗略而无效的调查”等监管不力的问题。不仅如此,还受到渎职等方面的怀疑,接下来深挖广掘是免不了的,甚至难以预料会发生什么。【据美国媒体近日爆料:早在2003年,部分美国车主就投诉丰田部分车型的意外加速问题,但美国运输部和美国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并没有足够重视,处理措施也有点隔靴搔痒。如2007年针对丰田部分车型突然加速的投诉,监管部门仅要求召回5.5万辆凯美瑞和雷克萨斯ES350车的“脚垫”,便匆忙结束了调查。丰田去年年7月的内部报告显示,它通过与美国政府的成功协商,于2007年对问题车辆实施有限召回,从而节省了超过1亿美元的费用。这份报告已经被提交给美国众议院监督和政府改革委员会。】所以,在消费者的批评和国会的积极介入下,美国汽车监管部门自然不敢怠慢,积极补过,甚至是大发“亡羊补牢”之威力,表现极为凶悍。美国运输部部长拉胡德在听证会后即决定继续调查,可谓戴罪立功心切。目前,美国监管当局正在由消费者投诉引发,启动多项对丰田汽车的扩大调查程序,美国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已经接到的消费者对花冠的投诉超过150件,对罗拉车型转向系统的投诉超过80起。

      这些还不是丰田召回故事的全部。对于丰田公司来说,还将面临大量民事乃至刑事诉讼的挑战,此外还将遭遇除了行业监管部门之外接踵而来的其他部门的监管麻烦。据报道,公司于2月8日和2月19日分别接到来自美国联邦大陪审团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传票,而美国检方人员眼下正索要丰田公司内部文件,调查丰田何时知晓丰田多款汽车存在安全隐患,评估丰田是否作出迅速反应。美国法学专家认为,丰田要挺过“召回门”,还需要过五道关。“首先,针对由于丰田车设计问题而导致的驾驶员死伤的赔偿;其次,对800多万辆召回车车主的赔偿;第三,根据各州的消费者保护法,丰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第四,可能出现的针对丰田相关人员的刑事诉讼;第五,丰田还可能面对美国证监会针对丰田的上市公司启动的诉讼。”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中国发生的丰田召回故事。我们发现,中国的丰田召回整个故事中,只有以事主身份出现的丰田公司以及几乎是以观望者姿态出现的监管部门—质检总局出现在事件发展的舞台,没有正反主角的交织,更没有议会听证会这样亦关涉法律治理范畴的剧场。从网络媒体搜索,我们可见到有关中国丰田召回的事案的处理信息,最主要的有两条:

      一条,是关于中国监管机构的,在丰田公司由于车辆加速踏板和制动系统存在缺陷在全球范围内发出大规模召回讯息后,国家质检总局(注意,不是像美国那样由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之类的具体化专门监管机构)在2010年发出了当年的所谓第一号“风险警示通告”。通告提醒,部分丰田车型的油门踏板和刹车系统存在缺陷,希望消费者谨慎使用这些车型。警示中表示,经丰田中国确认,除天津一汽丰田生产的RAV4的油门踏板存在相同缺陷将实施召回外,丰田在国内销售的车型不受影响;但因个人自带或者其他原因,有部分存在上述缺陷的车辆可能在中国境内使用。

      具体针对RAV4油门踏板这一具体范围,质检总局发出三种警示通告:“一、消费者应联系最近的丰田授权服务中心,确认是否在召回范围,而有因缺陷而受到伤害的,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二、丰田及雷克萨斯品牌车辆的生产商、进口商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三、如发现车辆油门和刹车的功能异常,使用丰田或雷克萨斯品牌车辆的车主,应立即反映情况,进口车车主可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国产车车主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10-59799616)报告。质检总局称将进一步收集研究有关信息,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份通告,从其内容和功能而论,大致不过是质检总局基于“消费者安全”的一份告单而已。就是说,对于丰田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中国的监管部门的做法,似乎简单地就信任了丰田公司单方面的自认和自动处理,其目的主要是提示消费者注意召回利益的存在,附带地,在极为消极的意义上,对于丰田公司应采取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也进行了一点言词空洞的督促。

      有关丰田召回在中国另一条主要讯息,则是有关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北京召开了一个记者会。中新社报道称,为挽回中国消费者信心,丰田章男在出席完美国国会听证会后,3月1日在北京一个酒店召开记者会交代事件。记者会上,丰田章男读出声明稿,强调车厂以顾客安全为首要考虑,并无隐瞒安全问题。可见,与被美国国会传唤出席听证会不同,丰田章男是自愿而来,而不是因中国权力机构的某个委员会或者其他什么部门的命令而来,其行程目的是想通过自己的“交代”和“表态”,恢复中国消费者对丰田公司的信心。丰田在中国旅程受到的消费者待遇,与在美国遇到的此起彼伏的投诉相比也是有天壤之别,报道称,当天在会场外仅有数名丰田车主抗议汽车零件失灵,其中表现激动的还被保安员带走。估计丰田章男一定在心里感叹:中国真是“礼仪之邦”啊!

      可见,虽然同在一个地球村,同是丰田召回,美国和中国有着相当大的差异。也许有人认为,美国对于丰田公司的剑拔弩张与中国对于丰田公司的和风细雨,反映了两国之间国民的消费观的不同,也反映了两个国家间的某种文化差异。但是,这种说法忽视了中国消费者同样存在安全利益的要求。这种差异,在我看来实际是法律治理模式的差异。曾几何时,三鹿牌奶粉的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之所以保障不足,不在于国民的消费观如何初级,而在于我们的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此一领域渎职何其多也!中美丰田召回的差异,其核心的便是这种监管的差异。正是这种渎职或者几乎差不多意义的监管上的消极怠工,导致了中国当今产品市场安全的极度脆弱。

      美国国会与政府监管部门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上关系模式,给出了市场监管也需要民主政治法律保障的一个实证。政府的市场监管权力,在议会的民主政治看管之下才会规范而有效。从美国人对待丰田召回事件,我们似乎可以获得启发,即监管者的监管权力,要使之规范而有效地行使,不能仅仅任由其自主作为,必要时必须施以外部实实在在的机制压力。在美国,面对突发的丰田质量问题,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要立即采取各种调查措施,以尽“亡羊补牢”的努力,而且最为要命的是,国会各类委员会应然出面,发动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有着直接威慑力的听证会。美国国会诸委员会面对突如其来的丰田召回事件,积极作为,不断召集听证会,穷追猛打,以此看似空虚实则有着巨大实效的特殊法律程序逼迫丰田公司出示真相,协助消费者知情,给政府监管部门施以巨大压力,极尽可能满足和保障消费者安全利益。此外,消费者和有关机构也发动各类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者其他调查。但是,在中国,在涉及重大产品质量的事件出现时,政府监管部门却仍然得以主要以观望者的消极立场处之,发布一个警示通告便似乎就可以算是很负责的了;而中国的“议会”,即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其各类专门委员会在这一具体事件完全缺位。 

      从理论上来说,中国宪法完全赋予了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监督、调查和质询等重要职权,这当然也是其职责所在。中国现行宪法第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第73条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那么,这些职权何时才会成为实践的呢?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说是我们的国务院为了食品安全监管专门成立了一个叫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机构。但是,我依凭法律治理常识,便感觉这不过是“政令不出国务院”的一种无奈方式,其实质不过还是“以政促政”而已。其实效如何,恐怕不容乐观。过去我们设置的这种类型的大而化之的委员会还算少吗,最后许多还不都是以叠床架屋之类的原因而付诸裁撤了吗?!如果我们不考虑改变“以政促政”为“以法促政”,改变“自主行政”为“监督行政”,那么各类市场背景下的监管权力势必听任自流、消极待命,监管问题由此势必层出不穷,最后消费者安全和权益甚至可能沦为权力交易、权力寻租的牺牲品。所以,与其在国务院设立各种协调委员会,还不如加强和充实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责其充分运用各种听证会,对各类行政监管权力进行实际而具体的监督,如此,或可根治中国行政监管中“不作为、不规范”等如此这般的顽症。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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